大同煤业(601001)年报点评
我们也要看到,新的法学思潮和法学思维范式会不断生长出来,且永无尽期。
事实上,凯尔森的理论在两种意义上才是纯粹的:一是它被称为脱离了任何意识形态的考虑,对法律体系没有作任何价值判断,法律规范的分析不受正义法是什么的任何概念的影响。该思潮以人际道德关系为法之前见,采取价值判断或分析方法推导和解读法的概念与理论体系,它所形成的学科是法伦理学。
法文化思潮所积淀和结晶的学科是法文化学。正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指出的,由于法理学对现实的法学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法理学是否有必要完全取决于法律工作者是否想知道他们要做些什么,或者说是否有意无意地迷失方向。它以价值为法之前见,采取判断或评价的演绎方法推导和解读法概念和理论体系。此外,法学方法还有利于对法院裁决进行批判性讨论,使议会(立法机关)关于适用于待决社会事实的相关规则的讨论在另外层面上继续进行[5]292-293。法学思维范式体现于法学思潮或流派和相应的各学科之中,更体现于每位学者学术研究的整个过程之中,是一个非常艰辛而又无止境的理论思维创新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无止境的思想解放历程。
人们的法律生活同他们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联系是极易被现实地感受到的。而创新之路的起点和一以贯之的东西无非就是要求他们形成和拥有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和科学的法学思维范式。本文案例中原告王菲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其妻姜岩因此自杀身亡,这一事件本身极具道德争议性,极易吸引眼球,引发关注。
通俗来说就是遇到问题的人通过网络社区(比如BBS、贴吧等)提出问题,有这方面知识或线索的网民看到问题后就对其解答、分析,是一种问答式搜索。[4]本文所谓个人用户是指源头信息发布者和跟帖人。通过分析这些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根据参与者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相关主体分为四类,分别为被搜索者、源头信息发布者、跟帖人、网络服务商。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
客观上,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这就意味着跟帖人所披露的他人信息会迅速传播、被网民广泛知晓,根据常识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2]但通过本文所引案例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单独认定原告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
网民或者将自己知晓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将利用搜索引擎得知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人问人将问到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跟帖进行谩骂、语言攻击……人肉搜索就这样愈演愈烈,终于,被搜索人的隐私成为了人尽皆知的大众议题。对于两类个人用户,上文已经认定他∕她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现假定这两类个人用户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条件关系之判断被搜索人作为不道德事件的主角,社会对这类人的评价自然不会高。有人打电话、发短信威胁、骚扰。
因为,在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内,仅仅是私人信息的公之于众,并不足以导致(1)电话、短信的威胁和骚扰,(2)住宅被张贴大字报,(3)无法正常上学或上班,(4)被单位开除。客观上,较大的浏览量意味着知晓被搜索人信息的网民看到主题帖的可能性非常大,源头信息发布者是在追求尽可能多的潜在的回答者。死者姜岩生前在博客上记录了事情的经过与自己遭受的心理痛苦,并且也公布了王菲的私人信息。实务上多未公开其归责判断所考虑的因素与过程,致使难以对其作深入的检视,因此,所愿期待的是,各级法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而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的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避免以空乏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论点。
对相当性的判断,本文采王泽鉴之说法,以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基准,用于判断通常性所应考察的范围,以行为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以及行为后一般人预见可能之事实为基础。[7]关于相当性的认定,各国判例学说所采的判断基准宽严不同,但具有一项共识,即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
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三)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如何界定?1、条件关系之判断作为婚外情事件的主角,王菲的私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后,使得社会的负面评价与非难都锁定在了他身上,导致他遭受了一系列的损失: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
[5]2、个人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特征个人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者中介的一种新型的侵害权利的方式,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它具有侵害隐私权的一般特征,但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表现在:(1)网络侵犯隐私权具有广泛性、快速性。在认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时,也要先判断条件关系,再考察相关性,这二者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相同。[1]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而是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网站首页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
故此,第二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1、条件关系之判断本案中,姜岩将王菲的隐私发布于自己的博客上在先,其后张乐奕才将王菲的隐私公布于自己注册的网站上,当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王菲的个人信息时,张乐奕注册的网站与姜岩的个人博客都会成为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本文认为,这属于多数原因事实存在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多数因果关系,张乐奕的行为与姜岩的行为共同作用,二者皆与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3)个人通讯秘密权,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内容有加密的权利。2、相当性之判断关于相当性的认定,本文认为,虽然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和他遭受的(1)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2)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3)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4)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5)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这些现实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不能仅凭条件关系的成立就令张乐奕对这些损害全部承担责任。
这类跟帖人将他人已存在于网上但只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粘贴到进行人肉搜索的论坛或贴吧里,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超出特定小范围,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学说上对相当因果关系提出了一个相当抽象的公式: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损害,即无因果关系。
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公开个人生活信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有:(1)私人生活安宁全,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或支配。随后,一些网民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得到广泛应用的信息化时代,将会具有越来越丰富的内涵,其独立是大势所趋。[10]本文认为,王菲隐私权受侵犯和他遭受的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
第二种是已知某不道德事件的部分真相或事件主角的有关信息,将其公之于众,引人关注,任人评说。一、引入案例提出问题2008年12月18日,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诉张乐奕隐私权纠纷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尘埃落定。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注册了一个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也是北飞的候鸟,并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二)相当性之判断关于相当性的认定,本文认为,虽然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和他∕她遭受的现实世界的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不能仅凭条件关系的成立就令个人用户对这所有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打电话、发短信骚扰的人和到住宅处张贴大字报的人的行为是对被搜索人隐私权的又一次侵犯,对他们的行为要另行进行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他们造成的损害不应由个人用户承担。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所欲断定的是,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害,是否因个人用户的行为造成。就判决观之,多属责任成立上条件关系的认定,涉及相当性判断的,尚属不多。故此,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姜岩在博客中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同时,若无,则不的程式也是一种反证规则,旨在认定若A不存在,B仍会发生,则A非B的条件,其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项。
但被搜索人的私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后,使得社会的负面评价集中到了某个知名知性的具体的人身上,由此,被曝光的被搜索人将遭受系列负面后果。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第三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人肉搜索对被搜索人造成的损害后果通常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有人在网上进行谩骂、语言攻击。进行维权诉讼产生费用等等,而上述现实损害通常会使被搜索人遭受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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